◆其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不是需要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法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含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别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与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置。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置我们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病人、痴呆症病人,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置离婚问题,以维护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3、协议离婚双方需要具备离婚的一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需要是真实而非不真实的;需要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他们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需要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需要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非自愿的,而是被他们采取威逼、胁迫方法签订的协议,则财产分割等协议内容无效。譬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他们、或他们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其4、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假如双方虽然都赞同离婚,但却不可以对离结婚以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建议、作出适合处置的,就没办法通过登记程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合处置。这是指双方对离结婚以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适当的、妥当的安排。包含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怎么样负担、怎么样给付等等。因为爸爸妈妈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含探望的方法、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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